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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9 09:53:43 来源: 【关闭】
尉犁县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村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第三条: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有。村集体资金主要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村级财务人员可实行由乡农经站干部代理的办法,有条件的村应逐步实行农村财务电算化,实行分村核算。
第四条:村级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为普通群众,由3-5人组成,理财小组代表广大群众参与管理村级财务。
第五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村级各项经济活动,具体工作由乡镇农经站负责。
二、财务计划
第六条:财务计划是指村委会根据村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原则指导下所编制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财务收入和开支的总体规划。
第七条:财务计划为年度计划,财务计划由村委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第八条:财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构建计划;
(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
(四)兴办企业及投资开发计划;
(五)涉及农民负担的年度“一事一议”计划;
(六)化解和偿还债务计划;
(七)收益分配计划;
(八)其它计划;
三、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九条:村财务收入包括:
(一)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发展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三)村集体资产发包、出租等收入;
(四)村级体统一经营收入;
(五)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六)集体机动地、新开发的土地、林地招标、承包收入;
(七)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
(八)上级部门拨款;
(九)其它收入;
第十条:村财务支出包括:
(一)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
(二)五保户补助;
(三)村管理费(包括出差补贴);
(四)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五)村生产性建设支出;
(六)村公益事业支出;
(七)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八)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村级招待费,按照规定实行零控制,禁止由村里招待下乡干部。
第十二条:收益分配
村集体统一经营税后可分配收入及其它可分配收入中,应提出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以保证集体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同时进行本村村民的收益分配工作。
在税后可分配收入中,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和农民个人分配额以及未分配节余所占的比列,由村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方案,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四、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村委会负责清查和追还单位、个人向村集体的借款、欠款,对确实无法追还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乡镇农经站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作为无效债权核销处理。
第十五条:在清理村集体债务工作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责任,凡假借村的名义发生的债务,原则上应谁借谁还。
第十六条:村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今后原则上不允许再举新债,如确需举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能进行,否则,谁经手借款,由谁负责偿还。
第十七条: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末后,要纳入帐务核算,村委会应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做出偿还债务的计划,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账款分管。
(二)现金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同时不得坐支现金。
(三)出纳员应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准确核算现金和存款收入、支出。同时村会计和出纳员要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九条: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发生的集体经营业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村委会在收取“一事一议”和其它款项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三)对票据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包括作废票据)要注销登记。
(四)收据不得擅自转借、代开,出现的问题由当事人负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村委会应会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收支情况及时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审核。
(二)财务审批制度,2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主管财务的村领导审批,200-500元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审批,500元以上经乡农经站审核后报乡镇政府批准,重大开支还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并备案。村里的一切开支均应争取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
(三)村委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应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村委会对村集体财产物资实行专人管理,所有的村集体财产物资应在财务帐上如实反映,建立资产台账,每年年终应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督制度
村委会应接受乡镇农经站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的民主监督,同时接受县农经管理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集体财务的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二十三条: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财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档案资料要完整、系统、安全。
(二)村当年财务档案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整理,装订成册,专柜存档保管。
(三)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乡镇农经站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四)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部门共同监督以及相关村委会参与下,由乡镇农经站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其中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
六、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村会计、出纳员不能由一个人担任。会计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从本乡镇农经人员中委派,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村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的财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人员的任免和调离应争取乡镇农经站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把任免和调离结果报县农经局备案。
村财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乡镇农经站派专人进行监交,保证会计移交手续完整、规范。
七、村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的财务计划,要在年初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包括: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土地承包收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扶贫款:其它收入)各项支出(包括:生产经营支出、购建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支出、干部及其它人员的工资、办公费、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它支出)要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农民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以资代劳款每年公布一次,重大财务事项应随时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村集体的财务公开必须真实可靠,应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参加进行全面核实,公开内容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时要由村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在方便群众阅看的固定公开栏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财务账目张榜公布后,村委会负责人要接受群众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群众提出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出适当解释。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尉犁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